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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問題


TOOO 發問於 2022-04-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入股合約內有一條例為滿期後不續約將不得要求合約內任何入股金額退還,請問合理嗎?是否可要求不續約也要返還出資金額或保留持有股份?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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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 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不能任由合夥當事人約定返還之金額。又隱名合夥人係為出名營業人而出資,出資後其權利即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並無所謂合夥財產。隱名合夥不過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契約關係,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無何權利義務(民法第700條、701條、704條),故隱名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得任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無約定,則適用民法第709條之規定。

準此,如果您與對方簽定的入股合約是隱名合夥,才能依照合夥契約之約定,如果是出名合夥,也就是合夥人有在合夥事業登記出資額或股份之情況,就必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結算,不能依照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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