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劉先生/小姐,您好:
依據公司法第167條有所謂的「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亦即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買自己的股份,以免有威脅公司資本充實之虞,而違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又按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此即「股票轉讓自由原則」。但因公司法係禁止以「章程」限制而非「契約」,因此實務上對於公司可否與員工約定離職時以原價買回其認購股份並無定論,建議您可以先持當初與公司簽立契約的內容諮詢律師較宜。
蔡采薇律師
twtsai0412@gmail.com
Line ID:@927jcb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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