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來說買賣契約在雙方講定(意思表示一致)的時候就已經成立並有效,也就是您與藥局間的買賣契約原則上已經成立,而契約成立後應依約履行,否則便屬違約,除非是依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郵購、網購等)的情形,否則是無法任意解除或終止的喔!
不過實務上店家做生意通常不會這麼強硬,或許跟藥局溝通看看,也許藥局會同意您解除契約喔。
附上法條給您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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