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為負責人,公司為獨資,與合夥人雙方簽訂合夥契約,但內容並未註明為隱名合夥,有約定投資金額,但對方並無支付該筆款項,且無共同經營,現在以業務侵占名義與我清算。
1.對方未出資是否可認定契約自始無效?
2.店內帳款全部由對方收取,對方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竊盜?
3.對方控訴之業務侵占是否成立?
A:
你好:
如您所述,合夥契約並非要物契約,因此,即便對方未給付投資金額,亦僅係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契約自始無效。
而您與合夥人所簽之合夥契約若約定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則應認定為一般合夥。反之,若未約定出資係為經營共同之事業,而僅分受其營業所生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則係隱名合夥關係。而無論係一般合夥抑或是隱名合夥,該合夥人均不得擅自收取全部帳款,並據為己有,該合夥人之行為將構成侵占或背信罪名。
另外,若您與對方是隱名合夥關係,則該合夥財產本來就屬於您所有,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也由您取得所有權,對方僅得依法請求返還出資額與分配利益,您若將該款項據為己有,尚未分給隱名合夥人,也沒有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問題。若您與對方是一般合夥關係,則該合夥財產亦係屬公同共有,您不履行償還出資額或分配利益乙事,亦非將其持有他人之物易為不法所有,當然也沒有業務侵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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