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律師您好:
最近向合作金庫辦理公教信用貸款
在用印對保結束後隔三日才收到對方通知有誤
並要求我前去更改
但是未告知是貸款額度的問題
我想請問律師在對保後貸款契約是不是算已完成?
那銀行是不是有權再反悔說因為疏失而要求更改貸款金額?
請問我們可以要求銀行履行合約嗎?
還是只能就算了?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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