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想再請問一下,我在111年1月30日,於花蓮某百貨公司遇到婚紗照公司,他們把我們攔下來做介紹,當時預計過個一兩年才會結婚,所以也沒有正確訂定時間,他們讓我們這張合約保留三年,總價28000,我們付了3000元訂金,其他和裕富數位融資公司分期付款。
最近3月份,發現懷孕了,就比較趕忙的要結婚,那因為我們要去台北拍攝對於我們來說太遠,懷孕不方便,我們也還沒有跟這一間婚紗照公司去訂日子,只有稍微聊一下,婚紗公司所有的服務都未使用,後來想說還是解約,結果公司那邊說因為審閱期已經過了不讓我們解約。
我們堅持要解約,可以不退還訂金3000元,但是剩下的分期付款因為我們在收到付費通知前就已經跟婚紗公司說要解約,所以我們就沒有付分期的,現在就造成我們未按時繳納分期款項,一直收到催繳通知。
請問我們是不能解約的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消費糾紛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分期跟解約是分開的,您只要一期沒繳納,後面視為全部到期,資融公司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您提告
2.您可以主張對方的行為構成訪問交易,如果對方沒有提供解除契約的相關資訊,最晚四個月內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解約,同時要求對方向資融公司取消分期
3.否則,您單方面解約,仍然有義務繼續繳納給資融公司。
4.建議可以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提出線上申訴,同時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5.本律師經常處理跟您類似的消費糾紛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直接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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