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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表定值班後,主管以未經同意退單

表定值班後,主管以未經同意退單


CO 發問於 2022-04-19 | 新竹 | 製造業

Q: 1. 基層主管表排員工值班, 原工商班後申請加班費, 基層主管已簽同意加班,
2. 二階主管簽核時退件(理由為未經主管同意加班), 並口頭告知員工其違反公司工作規則(未經主管同意加班), 依規定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不好的評定中, 及要求員工自行考慮降職等(員工告知HR主管協助,HR主管未處理並記錄員工違反工作規則), 令員工心生恐懼及身心不適, 導致失眠及情緒失調(員工尋求心理諮詢,就醫...)
請問: 主管或公司違反那些法條? 員工該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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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提供相關意見如次:

一.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及同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則雇主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涉及違反上開規定,並得處罰鍰,此得向勞動機關申訴。

二.又按實務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且雇主對於勞工在其管領下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則雇主本已初步同意加班,嗣後不同意而不得加班云云,似未公平合理,仍有請求加班費之可能。

三.如雇主嗣後降等或降薪等等,如認其主張無理由,則可考量依照勞基法第10-1條及第22條第2項等規定爭執,並向勞動機關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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