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李路宣律師您好,感謝4/15回覆問題,誠如您所解說,有限公司之董事之解任及另選董事可由2/3以上有表決權之股東同意即可辦理,現另有一問題再請教,更換新董事後,隨即需安排公司章程變更董事之申請及安排復業申請,但因原董事辦理歇業後即避不見面,因此無法取得公司章作為申請章程變更及復業之使用,請問該如何處理?是否可辦理印鑑變更作為首要處理方式?
A:
您好,依照您提供的資訊,主要涉及公司法的問題,依照經濟部90年5月3日商字第09002090300號解釋:「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佔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因此公司印鑑倘若為他人無權佔有,公司負責人則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先申報公司印鑑變更,進而後續章程變更流程。
因此,您的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董事,可以先由其他董事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來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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