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本身是飯店業者,想諮詢因疫情造成飯店業有一度面臨無法營業的狀態;因礙於員工生計及未來復甦後人才尋找較難;故於疫情期間;飯店無減薪且發放全薪;讓員工於疫情期間無後顧之憂,且給予比原先排定例假還多;先累積假期以利後續復甦後按每月例假歸還;且於員工打卡及申請表上都有與員工協商告知;且員工也有簽名;但過了一年後;員工要離職但員工還有積欠先前休假的天數;但員工不認;要求飯店不能將他欠公司的假扣薪;想請教律師;這樣資方即使與員工白紙黑字也溝通過了,真的只能任由勞方嗎?
A:
您好:
一、因事業單位(資方)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故勞動部訂定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應行注意事項)可供依循。且勞動部於該應行注意事項之「附件」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可供參考,此亦可於勞動部官方網站下載。又該應行注意事項屬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其依職權所訂定之注意事項,在法律位階屬法理,仍有適用之必要(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二、次按,依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按111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
三、換言之,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需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此即俗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且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如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依您所詢問,事業單位因疫情造成所經營飯店一度無法經營之情況,即可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與勞工協商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假如事業單位如有與勞方協商,經勞方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且相關約定無違反誠信原則及衡平原則,原則上勞資雙方即有遵守之義務。而事業單位排定比原本多之休假及先累積假期等情形,似為暫時縮減工作時間之約定。原則上,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期間之工資應僅能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發放,不得溢扣,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五、本題事業單位仍按全薪給付予勞方,另約定類似勞工應於景氣回復時,勞方應補足先前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縮減工作時間。惟此種作法,勞方所提供之勞務一來無法儲存,且勞方於景氣回復按正常工時工作,本應領全薪外,為補足先前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縮減工作時間,因而延長工時又需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班費),且勞方因故提前離職,是否應返還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之工資,容易茲生爭議。而本題倘若事業單位確有與勞方為相關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之約定,惟勞方卻未依約定減少工資,勞方因此受有不當得利,則資方需依民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六、是建議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可參考上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即無薪休假(減班休息)期間之工資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發放,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相關書面約定,並通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以避免相關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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