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如果入職時的錄取通知書上有寫到「到職滿一年後保障年薪14個月,年資不滿一年依任職天數比例計算。」、「三節禮金發放」這兩點;現在公司方通知說要修訂獎金方法制度請員工同意後簽名;
調整內容是寫「任職滿一年中秋、端午各發放0.5 個月獎金;年終1 個月+依主管評估之績效獎金,發放日在職者才可領取。」;想請問如果簽了這個同意獎金發放制度調整規章;那請問:
1.簽了這份獎金發放制度調整是否會影響我保障年薪14個月的部分?(因為一個是薪資、一個是獎金)
2.因我年資已滿一年,若預計做到今年6/30,領完0.5個月端午節獎金後,是否可以依比例要求公司給付保障年薪14個月的部分?
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詢問保障年薪14個月是屬於薪資或是獎金,謹回覆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有規定年終獎金不屬於工資,因此年終獎金通常不列入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但有例外情況。
二、然而,若入職時雇主有承諾固定發放、保障年薪之年終獎金,例如您提及錄取通知書記載有「到職滿一年後保障年薪14個月,年資不滿一年依任職天數比例計算。」因雇主是以固定或保證方式承認其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薪酬,而可認定為薪資之一部分,而不是獎金。
三、最後,年薪制員工若在獎金發放日前離職,因保障第13、14個月的固定獎金為年薪總額的一部分,因此應依比率分配計算給付給勞工,但您提到修正後規定「年終1 個月+依主管評估之績效獎金,發放日在職者才可領取。」若是新增加在職員工才發放年終獎金的限制,依法必須要取得您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否則將是雇主單方面變更的不利益條件。
四、以上回覆提供給您參考,若還有進一步討論需求,歡迎再預約諮詢討論
(預約諮詢網址:https://law1320.com/lawyer_lai_yu_hua/)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