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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以疫情缺料為由不履行保固義務

以疫情缺料為由不履行保固義務


邱OO 發問於 2022-04-10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在網路團購買了商品 標示保固ㄧ年。
一開始是未通知就先延遲發貨,詢問了才說廠商來不及製作 後來發貨了,保固內發生機器故障,送回給賣主後,說原廠檢測後判定更換新機,至今快要一年 從未主動聯絡,有詢問ㄧ開始都以缺晶片為由到現在大陸疫情爆發又以疫情為由,遲遲沒有更換給我,又更改說保固一年只是幫忙運送回廠,這樣是否有詐欺嫌疑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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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刑法第339條1、2、3項分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國刑法就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及未遂犯的規定,如同上面的法條所示。然而刑法重視的是行為時之主觀意圖,如果要論證賣家有詐欺的刑責,必須提出相對的客觀事證,據以說明賣家於出貨時就有詐欺的故意,或是其疫情的藉口,皆是虛假、含混的搪塞,其只是拖延,只是其詐術的實施而已,必須證明這樣的過程,才有構成詐欺取財的空間。

否則可能就要循民事、消費爭議的途徑去向賣家求償。

以上供您參考。如有任何疑問,亦歡迎準備相關資料至「律生活法律事務所」,來電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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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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