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離職日前可以一次全數將特休假請休完畢。特休假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不須雇主同意即生效力,雇主不得要求員工附記理由或提供證明。如果雇主限制請休,亦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至於出差補休15天部分,依勞基法第32-1條之規定,補休日期應由雙方協商議定,可見雇主可以拒絕,之後再就未休完之部分,依法折算加班費而已。
2.如您所述,離職日為7/31,實際最後一天進辦公室為6/20,以勞健保或是勞基法是可以的。
3.勞健保依法就是離職日才能做退保。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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