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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職


陳OO 發問於 2022-04-10 | 臺中 | 其他

Q: 律師您好:公司調整我的工作,讓我中午休息時間都不能好好吃飯,我在3月10號時向主管提出離職,我原本預定離職日是4月底,但主管請我給他們多點時間找人,我一時心軟所以答應做到5月底,也簽名了。

但這份工作令我身体實在吃不消,我想改到4月底離職,或5月初(符合提早20天)是不是協商過後的離職日期,要再次變更一定要經過主管同意,他們不同意我就只能忍耐做到5月底,我的公司非常有錢是非常知名的財團法人,我不知有什么辦法可以讓自己早點離開。
懇求律師能撥空為我解答,謝謝您!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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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考民法第488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規定。
原則上除依工作內容之性質或目的可推論勞動期間外,您可隨時向雇主提出終止僱約契約,但仍要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要依工作年資長短向雇主為離職的預告通知。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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