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規定可知,商標為具有辨識性的標誌,如果僅將網路拍賣標題上打「迪士尼」「三麗鷗」「玩具總動員」等文字,並無使用具有辨別性的標誌,即無使用商標問題,
然而,因為欲販售商品內有三麗鷗或是迪士尼的商標存在,如果未經授權販售商品,可能仍有違反商標之餘,請特別留意。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