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第一次在版上問問題
首先先謝謝你抽空回覆
因為我和朋友一起合夥網拍
目前經營不愉快,朋友要退出
我們並未成立公司 ,只有一個實體工作室
租約至7月底 這部分 朋友是否也要一起負擔此成本呢?
謝謝
A:
您好,謹提供意見如次:
一.按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二.次按民法第686條第1.2項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三.末按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四.依照您所述,雙方似有合夥關係,如未特別訂有合夥存續期間,一方原則上得於2個月前通知退夥(除於不利合夥時期退夥),惟該退夥人就退夥前債務仍須負責,則如退夥早於租約期滿前辦理完成,對方或可不必負擔退夥後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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