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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與侵佔


鳳O 發問於 2022-03-2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A公司高層私下與朋友串通,高層請朋友開一家以朋友為名義當負責人的公司B。之後A公司高層引薦雙方AB公司一起合作,而A公司高層於每筆交易中從中賺取一些小錢回扣。賺取回扣一段時間後,A公司高層直覺不安,在東窗事發前,去找董事長解釋,告知B公司是高層自己與朋友合開的公司,之前賺取的費用皆為B公司當時負責人所有,純粹為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雖他知道此事,但無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董事長聽聞後也同意默許此事,並允許讓交易持續進行。是否只要董事長有同意此交易的進行,A公司高層就不會有背信罪與侵佔罪的疑慮呢(但A公司高層並無完全與董事長坦白告知從中賺取回扣)?

背信詐欺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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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個案,請參照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及第208條第2項前段:「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規定可知,公司的業務執行原則上是由董事會決議執行,並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執行該董事會決議事項,因此,A公司高層如果對於A公司有背信或侵占的行為,因董事會並未同意A公司高層所為,董事長同意A公司高層的行為即無從免除A公司高層的責任,況且董事會決議不得違反法令或是章程,因此A公司高層對於A公司仍有相關責任應負擔。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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