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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照解約


黃OO 發問於 2022-03-27 | 屏東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我在111年1月30日,於花蓮某百貨公司遇到婚紗照公司,他們把我們攔下來做介紹,當時預計過個一兩年才會結婚,所以也沒有正確訂定時間,他們讓我們這張合約保留三年,總價28000,我們付了3000元訂金,其他用分期付款。但最近3月份,發現懷孕了,就比較趕忙的要結婚,那因為我們因為要去台北拍攝對於我們來說太遠,懷孕不方便,我們也還沒有跟這一間婚紗照公司去訂日子,只有稍微聊一下,後來想說還是解約,結果公司那邊說因為審閱期已經過了不能解約。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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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婚紗攝影服務,主管機關定有「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第一條規定,必須給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至少須滿3日,但一般實務見解認為,消費者可以拋棄前開審閱期間利益,是否有合理之審閱期間,要看您和婚紗公司的契約內容而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20,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不得低於上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回到您所敘述之問題,倘若您和婚紗公司間之婚紗攝影服務契約,有符合規定之審閱期間,3000元定金之約定也未超過主關機關所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因此若您想解約,不願履行系爭婚紗攝影服務契約,婚紗公司得以依據民法第249條之規定,不返還定金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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