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參加旅展半路被抓去推銷保養品,此行為算是訪問推銷嗎?未開封的是否可退貨?有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規定,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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