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可知,於您退回商品時,雙方間的買賣契約即已解除,即無超過鑑賞期的問題,建議您可再與平台業者反應該等情事,亦或寄發存證信函予以催告價金返還,亦可向消保會申請申訴或是調解,如皆未獲改善,亦可委請律師協助對其向法院進行起訴。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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