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一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又經濟部之函釋意旨,有限公司股東股權(出資)之轉讓依照公司法(舊)第111條規定有兩種情形:1.不執行業務股東欲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應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2.董事欲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應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至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僅係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易言之,股權之轉讓雖未經主管機關登記,其買賣行為亦屬有效。(經濟部56年2月23日商04145號)。可知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雖未辦理轉讓登記,該轉讓交易仍屬合法,買賣契約係有效成立。而買方已支付價款予賣方,賣方也出具讓渡書予買方,該交易確屬已經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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