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及第2條第11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由上定義可知,訪問買賣不等於定型化契約,如您欲向店家主張消保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法律效果,需判斷訂單內的「自行放棄法律追訴權且不屬於訪視買賣」文字是否為店家向多數消費者預先印製之文書條款,如果是,可能可以解釋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可向其主張條款顯失公平無效。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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