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事後如果您有相關事證能夠證明有與賣家取消交易之事實,縱使雙方當下沒有簽署解除契約,仍然成立契約解除之事實,所以請不用擔心。
另外,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規定,訪問交易原則上可以無庸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即可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唷!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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