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商標侵權問題
有看到你之前回應這問題
商標方面如果屬於平行輸入,且商標未經註冊或係由原廠自己註冊者,商標並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已經先使用了該商標在台註冊,不論是你或原廠均不得在台使用該商標或販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但是此商標在台註冊的公司就是在販售此國外原廠的商品,只是不讓平行輸入的人可以販售這商品。
請問這樣平行輸入一樣的商品可以銷售嗎? 這樣會不會觸法
A:
您好:
真品平行輸入,一般俗稱水貨,為非經由正式代理商進口的原廠貨品。我國商標法未針對平行輸入定有明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指出:「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
也就是說,如我國商標權人所販售之產品是經過原廠授權的話,縱使內外國商標權人不同,仍有真品平行輸入而主張權利耗盡原則適用之可能。但行銷方式要留意近年智財法院的見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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