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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天數計算


丁OO 發問於 2022-03-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本人於103年10月13日到職,欲於111年3月31日離職。請問若是依照勞動基準法,曆年制和週年制分別計算特休天數,應各是幾天呢?(任職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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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自103年10月13日到職至111年3月31日離職止,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1.當公司採行週年制:
繼續工作滿7年以上時,於110年10月13日起,您依法享有15日的特別休假(請休時間為110年10月13日至111年10月12日)。
2.當公司採行曆年制:
假設您的公司在每年的1月1日給假,則自111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15日的特別休假(請注意,此15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7年以上之15日特休的其中11.8日,及繼續工作滿8年以上之15日特休的其中3.2日),但因為您於111年3月31日離職,故繼續工作滿8年以上之15日特休的其中3.2日,您無法取得,故實際上您您只取得其中的11.8日特休。

提醒您,因為曆年制往往須將特休天數切成兩段,故公司若遇到員工離職時,多半會將特休回到週年制進行檢視並結算,也就是公司會以您的到職日開始計算特休,以利特休結清。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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