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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才要求簽加盟合約是可行的嗎


蕭OO 發問於 2022-03-19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我於去年10頂了一間台南的飲料店,是加盟店,有簽一個加盟合約,只付了權利金,其他都沿用。於約11-12月時,高雄的商圈向我招商開分店。
跟台南店是用同一個公司名跟商圈簽約,但營運不如預期有想頂讓,但有遇到幾個問題
一、我和加盟總部並沒有另外再簽約高雄店的約,他當初也沒有提及任何需要再簽合約的事,他現在是有權在要求簽加盟合約嗎?
二、總店知道有來招商的事,一開始我詢問總店裝潢要花多少錢,他提大約70幾萬,後來一漲到最後要116萬,裝潢完也沒有給我發票報帳,這樣是合理的嗎?請問這樣我是有這店的道具器材的所有權嗎?可以自行轉售器材的嗎?
三、當時也沒有提任何其他加盟費權利費?這樣我們應該只算供貨往來嗎?
三、因總部在高雄店這換了新的商標圖案,但我有查似乎沒有重新註冊,那這樣他可以主張說我用他的東西嗎?
四、以上這些情形我還能頂讓這家店嗎?
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代理、經銷問題 契約之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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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要審酌你與加盟業主是否有建立加盟關係的合意。如果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而各項重要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
其次,高雄分店因為有使用加盟業主的商標等資源,雙方似非只是單純的供貨關係,至於是否可以頂讓店家仍要視實際約定內容方能判斷。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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