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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工廠請育嬰假是對老闆有差


黃OO 發問於 2022-03-18 | 彰化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你好

我請育嬰假的過程還沒審核通過的時候
老闆以各種爛理由沒證據的原因資遣
(資遣費是有給)
這樣老闆有違法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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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也就是說,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要符合上開規定。尤其在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司法實務上認為要符合解僱最手段性,亦即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才算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但因你未陳述雇主解僱事由,尚無法為您判斷。
2.依您所述,雇主甚有可能係因您想請育嬰假而將您解僱,可能有違反性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建議可向主管單位勞工局尋求協助,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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