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將公司款項轉至私人帳戶(他兒子的)並且做假帳到法院聲請對公司的支付命令,其他股東要求查帳他又不願意配合,請問該如何保障股東權益?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下回覆:
1. 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偽造文書罪,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公司法第245條關於選任檢查人之規定: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關於依據假債權而成立之支付命令,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趕緊於收到後20天內趕緊提出異議,以避免該支付命令被拿去強制執行而查扣公司資產。
關於查帳部分,可請股東檢具假債權、偽造業務上文書、背信及侵占公司現金之證據,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趕緊向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選任檢察人,即得請檢查人對公司查帳。
關於刑事部分,則請收集同樣之假債權、偽造業務上文書、背信及侵占公司現金之證據,趕緊報警處理。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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