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依法您可以跟賣家主張要求退貨,不因賣家任何標註有所不同。如果賣家置之不理,您可以向消保會進行申訴;或委任律師協助對其提起訴訟。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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