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員在民國75年上班, " 一直是舊制至今", 到現在(111年)已符合請領退休金要件了.
請問今日資遣時, 公司是要他1.付資遣費或2.退休金或3.資遣費+退休金?
A:
您好:
請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意旨:「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退休金並未包括在內,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又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政府擬將退休金改採『個人儲蓄帳戶』,可攜帶式退休金制度,其目的係避免僱主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致勞工請求給付困難,影響勞工既得權益,上訴人辯稱:現行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性質並非後付之工資;勞委會現擬修改退休金制度為『個人儲蓄帳戶』,可見現行退休金制性質非後付性質云云,顯不足採。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因此,如果公司員工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公司不論採新舊勞退制度,皆不影響員工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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