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前陣子在大賣場應徵工讀 但工時比想像中長很多 早上去學校上課晚上要上7~8小時的班 但我與排班人員反映是否可幫忙減1~2小時工時 當初回答我可以 但是實際看到新班表確只少半小時~1小時 加上上班前量體溫發現發燒 依然被叫去上班滿7小時 實在沒辦法承受 所以電話 提了離職 隔天沒有去上班
請問我有違反勞基法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會沒有強制需要預告,因此您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但一般建議仍給予公司適當的預告讓公司有所緩衝,雙方也比較不容易產生爭議。
參考條文
勞基法
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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