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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 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才可以合法解僱。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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