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最近面臨一些債務問題想向您請教
因我父親作為人家的保證人
為怕受波及,因此想為父親脫產
台灣的財產都還好處理,只是大陸地區仍有一間房子
請問大陸的房子也會被查到嗎?
是否需一併進行過戶呢?
請幫忙解答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A:
謹依您提供的資料,暫答如后:
一、 台端之父親為他人作保,原則上屬於其名下之財產均有被債權人扣押或查封拍賣的可能,而針對大陸地區之不動產,在我國境內並無登記資料,如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總歸戶者,僅能查得國內之財產資料,故應無可能循國內政府機關查得債務人在大陸地區之財產。然債權人倘已知悉債務人在大陸地區擁有財產,並已取得法院勝訴判決或其他合法之執行名義者,則可透過海基會/海協會函查在大陸地區之財產,並進而將台灣法院之勝訴判決取得大陸人民法院之承認後,再對大陸地區之財產為執行之可能。
二、 有關大陸地區房產過戶,原則上應將您父親所有之房產法律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備妥,並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房產及新的產權人(過戶的對象)身份證明、贈與或者買賣合同等文件,到房屋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但大陸各地或有不同的特別要求或限制,應於辦理前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問明。如本人不能辦理而需委託他人辦理者,則應提供產權人本人簽署之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並依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海基會及海協會),經由台灣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文書認證手續。
三、 另因台灣人民在辦理上述手續過程中,可能遭遇特殊要求提供其他證明的情況,建議您向頒發該房地所有權證書之主管機關諮詢,或請求熟悉大陸地區法令之律師代為辦理為宜。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泓廷網頁:www.omniservice.com.tw)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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