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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董事長(公司負責人)


KOO 發問於 2022-03-14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公司董監事現況如下:
董事長A(0股)、董事B(50% 股數)、董事C(0股)、監察人D(15% 股數)及監察人E(35% 股數),
去年底董事長A摔倒腦出血已無法治理公司業務,所有公司銀行印章等重要資料由董事C控管,
且董事C與監察人E有直系親屬關係,今年已拒絕監察人D致公司查帳2次(公司就是不開門),
請問要如何發揮董事B及監察人D合計65% 股數優勢取回公司主導權?
如後續董事B及監察人D取回公司主導權,
之後新接任董事長是否要負責償還公司負債?
敬請協助 非常感謝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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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您所述,得考量處理方式如下:

1.解任董事,此依照公司法第199條第1.2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提前改選董事,此依照公司法第199條之1:"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3.違法董事裁判解任,此依照公司法第200條:"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又就對方規避監察人檢查權部分,涉及違反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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