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法第235條規定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而同法第235之1第1項規定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因此,基於是股東平等原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皆有依法享有分派盈餘之權利,與其對公司之貢獻無涉,倘公司仍有虧損則應先彌補虧損。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