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及同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為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勞工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就有7天特休,且雇主應在契約終止後就勞工未休畢的特休發給工資。
因此,勞工在1/1當天工作滿1年者,依法即有7天特休,勞工在1/31契約終止後,雇主仍應就勞工未休畢的特休發給工資。
簡要回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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