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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計算


蔡OO 發問於 2022-03-10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之前在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是零售業,做門市人員。
一天工作12小時(實際工時10小時)月休10天

假如我在1/1當天工作滿一年,是不是等於有7天的特休?

我在1/15才寫離職單,做滿一個月
在1/31做完最後一天離職

那我1月份的薪水是不是應該要包括7天的年資特休?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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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及同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為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規定,勞工在同一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就有7天特休,且雇主應在契約終止後就勞工未休畢的特休發給工資。

因此,勞工在1/1當天工作滿1年者,依法即有7天特休,勞工在1/31契約終止後,雇主仍應就勞工未休畢的特休發給工資。

簡要回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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