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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結算(歷年轉週年)

離職特休結算(歷年轉週年)


程OO 發問於 2022-03-10 | 嘉義 | 製造業

Q: 您好:我上一封發問有誤,我是105/12/22到職,預計111/05/31離職,原本歷年制,離職要改週年制,這樣特休不是15天嗎?還是公司說的要到111/12/22才有15天?請問怎麼算比較正確?謝謝。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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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五年以上」,雇主應給勞工每年15日特休假。關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年資,依勞基法107年1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以後是採週年制(即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但勞雇雙方得協商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亦即所謂曆年制)。依題旨您於105年12月22日任職,於110年12月22日為同一雇主繼續工作已滿5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您的公司應給予15日特休假,但您任職後公司一直採取曆年制,故您在111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都可以請休特休假15日(本來110年12月22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這10天您可以請休10日除以365再乘以特休假15日後之特休假,但計算後不足1日所以忽略),因此在您111年5月31日離職前,您的公司應給予15日特休假或以此計算發給工資。至於您說公司於您離職時改為週年制,若您未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原來行使特休假權利之方式,但即使採取週年制,您在110年12月22日以後已取得特休假15日之權利,在您111年5月31日離職前,您的公司應給予15日特休假或以此計算發給工資,故您的公司說依週年制在111年12月22日您才取得特休假15日之權利,也是誤解勞基法規定。以上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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