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筆多筆貨款的欠款, 有些超過二年(108年度), 有些還沒超過二年(109年度), 110年有還了一部份, 請問二年追訴期, 是只有那些沒超過二年的欠款嗎?
A:
您好:
一般商業交易中的「貨款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屬於兩年的短期時效期間。
所謂時效,是指自貨款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若超過兩年不為請求,則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給付貨款,除非有中斷時效的事由,例如時效期間內,有請求、承認或起訴,則消滅時效會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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