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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


林OO 發問於 2022-03-0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現經營著電商、代購、批發

2021年7月份的時候,幫忙代購日本商品,先前的訂金匯款期限為7月25日,對方拖到9月份且在我方已發文公告釋出他所訂購的商品時,才趕緊支付訂金。
現在尾款的部分,我方於2022年03月02日告知對方要支付並選擇商品要走超商物流還是一般物流,對方於03月02日晚上10點12分回覆後,不論我方怎麼發訊息給他,對方即使在線上也沒有任何已讀並回覆。

請問針對此情況,我方是否能訂定尾款支付期限且對方超過那個期限未進行任何回覆的話,我方即可不退還訂金並將對方訂購的商品進行出售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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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買方顯有給付遲延之情事,依照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可知您可以訂定尾款支付期限,若買方超過期限未給付尾款,您可以解除契約,而解除契約則依照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處理,也就是解除契約後,買賣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僅得扣除對方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費用後將訂金餘額退還給買方,另行出售對方訂購之商品。

另民法第249條所規定之「不能履行」,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包括給付遲延或不為給付,因此,若您和買家未就定金另有約定,契約雖因可歸責買方之因素而陷於給付遲延,您亦不得依照民法第249條之規定沒收買家已付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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