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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及罰則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07-01-03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甲方 設備的賣方 INTEL 代理商 泓磊科技
乙方 丙方資訊系統維護商 華原資訊顧問
丙方 設備買方 陞億有限公司


狀況描述 :
乙方向甲方買進設備賣給丙方,但因為設備買來上線後發現問題
隨即請甲方派員協助處理
丙方為貿易公司有最慢在2006.12.28必須出關出貨之問題
所以系統必須在2006.12.27 PM1200上線以利作業


2006.12.2 (星期六) A & B機上線導入(即發現有上列之問題),因維修時間配合與廠商及客戶協調後訂於 2006.12.23上午10點進行維護
2006.12.5 (星期二) 甲方派員 李先生及廖先生期來處理AB機問題
2006.12.23(星期六) 甲方派員李秉勲先生前來處理B機之問題10點到,11點李先生開始更換(A機)PARTS測試,但結果並不如預期,完全無法解決,問題依然存在。
12點30分中午休息時間,甲方李先生與乙方及丙方3方在會議室用餐
13點10分甲方李先生用餐完畢後自行到機房作 (B機)問題的處理,但並未通知乙方及
丙方,甲方李先生自行處理的過程中發生了致命的意外,造成丙方客戶貿易系統整個
RAID5機制的資料及系統完全遺失。問題發生後當日李先生並無法有效將問題解
決,3方約定星期一再進行處理,現場不動保持原狀
2006.12.25(星期一) 9點乙方人員到場協助丙方後續處理並聯絡協調甲方處理後續問題
10點20分甲方派李先生及工程師廖先生前來處理
15點20分甲方工程師廖先生回覆資料無法救回,經聯絡甲方協理後約定
2006.12.26處理後續問題
2006.12.26(星期二) (對話過程有錄音)9點30分甲方協理對乙方及丙方作後續問題處理的說明,並口頭允諾
當天下午15時派員協助 處理資料回復動作
17點10分甲方當事人李先生帶硬體設備乙部前來備用處理(但只是測試機)
17點30分總算等到工程師前來處理,但該員並非是甲方工程師,所以在了解過後得知該員對此設備並無維護經驗所以並沒有讓該員動手處理設備問題.此時甲方協理正在開會,但訊息回覆會處理後續問題
2006.12.27(星期三) 甲方告知資料無法回復,乙方接手處理,乙方及丙方決定對甲方提出索賠
2006.12.28(星期四) (對話過程有錄音)甲方協理及李先生在 17點到場了解丙方開出之賠償條件,條件為 2台等同 A及B之硬體設備及2台 2公斤以下之NOTEBOOK,甲方得知後答應回去協商並作後續理賠處理,同時乙方協助丙方系統上線(但資料為 2006.12.2開始)
2007.1.2(星期二) 甲方協理發信告知不理賠丙方所開之條件,且2006.12.2為非上班時間並指問題為李先生個人問題與公司無關


請問先進..
對於甲方此等不專業的行為及不負責的態度
乙方及丙方可以向甲方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嗎?
乙方工程師花了4天的時間睡丙方公司作資料的救援
這些損失可以向甲方公司要求賠償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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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能否先說明契約之內容為何?契約的糾分,應當先看契約如何之規定,然後才是看法律有無需要補充契約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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