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離職後被公司扣一筆教育訓練課程費用,確實有去上課但是無簽署任何合約,公司也未曾提醒任何需任滿期限相關事項,於離職後扣薪完才電話告知該事情。
音無簽署任何契約合約,是否應該由公司負擔該費用?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而雇主是否可要求您負擔教育訓練費用,此涉及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依您來文所述,您與事業單位間並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則事業單位不得要求您負擔該筆教育訓練課程費用,事業單位逕自預扣您工資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可遭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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