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的配偶是公司負責人、這家公司現在面臨倒閉、如果有負債問題的話我會不會受到影響?我沒有做公司或任何的保證人,結婚之後也沒有特意地去辦理夫妻的財產分離,這樣我名下的現金和房子債權人有權要求我來還嗎?
A:
您好:
必須先行了解配偶公司是何種性質,如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公司等,股東責任以資額為限,根本就不會有私人債務問題,除非其於公司營業期間有以下行為,才需負責人負個人責任(參照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1、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如果該公司為無限公司或僅為合夥,公司股東需負無限責任,然此僅個人責任,與夫妻間採取何種財產制無關,夫妻財產制僅為夫妻法定或約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間財產之結算而已,與其個人債務無涉。
然如果配偶於婚姻期間有負債,如採夫妻法定財產制者,日後夫妻財產結算時,您婚後資產較多時,配偶對您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A:
你好:
1.按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同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同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2.如你所述,你與配偶沒有另外約定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現行法定財產制係採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至於債務部分,夫妻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故依法定財產制,若配偶一方有負債,債權人當然不能查封他方配偶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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