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可知本票裁定是由執票人聲請,若您不認識執票人,又對票據基礎原因關係有爭執,可
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維護您的權益。
又本票之到期日未寫,則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通常係以發票日當天作為提示日。
法院作出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將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但本票影本不會附,若想看本票,本票影本在法院卷宗內有,可以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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