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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想告對方


陳OO 發問於 2006-01-08 | | 資訊科技業

Q: 被對方攻擊,造成四肢多處受傷,有到警局備案,有驗傷單,但無證人( 証明當時我被他打 )

不想和他和解,起訴的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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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定有明文。
二、查遭人故意打傷,如被害人能夠提出受傷後之「驗傷單」(即診斷證明書,最好為公立或私立大型醫院所出具;驗傷時間,距受傷之時,不宜太久),如有人證(當然「被害人」,在訴訟法上亦可為人證之一,其證明力由檢察官、法官判斷。)可以證明受故意傷害之事實者,被告「普通傷害罪」成立之機會就大。然而,實務上,檢方僅依被害人之驗傷證明及告訴意旨(而無目擊證人、或無證人證述之情形),即起訴被告傷害罪之案例亦不少;重要的是,告訴人所說的屬實,而無矛盾或不合常理者,檢方通常採信的機會就大。
三、「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請陳先生注意。陳先生如有意提出告訴,可檢附相關事證(診斷書等),儘早向犯罪發生地之警局(派出所)提出告訴。依提問意旨,陳先生僅「備案」而已(尚未合法告訴),陳先生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向受理之警察機關(或檢察署),表明具體犯罪事實(如遭受傷害之時間、地點及受傷狀況)、及欲對「被告○○○」追究其傷害罪之告訴等,方為合法之告訴,請一併注意。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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