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第一天忘記帶卡,第二天的上班未刷卡
公司員工管理規章裡面忘記刷卡跟忘記帶卡是分兩項寫,
(1)員工上下班忘記刷卡,當月累計次數達三次(含)以上者,罰款1000元。
(2)員工上下班忘記帶卡,當月累積次數達兩次(含)以上者,罰款1000元。
公司只有口頭告知說忘記帶卡一天等於忘記刷卡兩次,等於我忘記刷卡三次要被扣1000元
1.請問如果我堅持公司並沒有白紙黑字的表示忘記帶卡一天等於忘記刷卡兩次,這樣堅持是站得住腳的嗎?
2.這樣的規定如果去勞工局舉發公司是可以的嗎?
被扣1000元等於我一天的薪水都沒了,也覺得公司這樣的罰錢很不合理,再麻煩您回覆了,謝謝
A:
您好:
1.公司的規定或有可議,但在涉及契約條文解釋時,是否站得住腳,非可一概而論。
蓋條文中雖未明文「忘記帶卡一天等於忘記刷卡兩次」,公司亦可抗辯依照常理推論,忘記帶卡,的確就無法刷卡,而無法刷卡,就符合條文中的上下班忘記刷卡兩次。
故在條文解釋上,公司或您可能各自都有各自詮釋的空間,雙方皆須盡相當的舉證責任,再由主管機關判斷採納何人見解。
2.而雇主採取的處罰手段上並非漫無限制,亦須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6號行政判決可供參考:「雇主即使與勞工約定遲到扣款情事,仍應遵循勞務給付與工資應呈現比例關係之最低標準,亦即應就遲到時間按比例扣除工資,逾越部分,依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規定既屬無效,則雇主就該部分有給付義務,若雇主未為給付,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縱事後補發薪資,亦不改其違規事實。」
公司有無違法,必須由主管機關回歸個案判斷,倘主管機關認定員工未刷卡情節非屬嚴重,或有其他可以替代刷卡之手段者,或公司以扣薪作為處罰超過員工一定的薪水比例者,公司或有被認定處罰過當。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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