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來信所述並未說明公司的特休是採何種計算方式,僅先推估公司在特休計算上原是採曆年制,因您預計在111年4月20日離職,公司在特休計算時會將特休轉成週年制,以利特休之結清。
故假設您的公司過去是在每年度的1月1日發給特休,於111年1月1日公司原本會發給您15日特休(此15日是包含繼續工作滿5年之特休的8.5日,及繼續工作滿6年之特休的6.5日),因您預計在111年4月20日離職,此時繼續工作滿6年的特休6.5日無法取得,故您僅取得其中的8.5日之特休。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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