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員工方,餐飲業
1,請問目前勞基法休假是連續上班7天,第8天休假?
還是第7天裡面要休一天?
2,如果有跟主管請假,主管可以拒絕而且記曠職嗎?
3,公司主管要求我們要拿自己的休假出來上班,依照勞基法可以拒絕嗎?
公司經理一直強迫員工拿休假出來上班,不服就說記曠職,他說只要符合7休1即可,假可以積著,請問以上員工可以拒絕嗎?
最近公司員工都被經理逼的壓力很大,所以想請教他的作法是否符合勞基法?非常謝謝您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首先,必須要確定貴公司是否有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採行變形工時制度,依您來信所述貴公司營業項目為餐飲業,假設貴公司有採行變形工時制度,則在出勤上,員工的上班日確有可能打破7休1之限制;
反之,若貴公司未採行變形工時制度,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謂的7休1依照勞動部於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為:「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雇主違反的話,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2.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從條文可知,勞工只要有正當事由即可請假,雇主並無拒絕給假的權利。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5號行政判決可供參考:「又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
雇主雖無准駁勞工請假之權限,但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依照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提出請假之證明文件,以判斷勞工是否依照公司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如勞工未依照公司規定提供相關請假證明或遵守公司請假程序者,則勞工可能會因此構成曠職。「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3.您來信所述「公司主管要求我們要拿自己的休假出來上班」,不清楚實際所指的「休假」為何種休假,假設雇主是要求員工在國定假日、休息日等休假日上班,原則上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並經勞工同意,非可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以上建議,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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