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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時效


呂OO 發問於 2022-02-17 | 臺中 | 其他

Q: 想請問我和女兒在99年因性侵案,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書,加害者必需賠償我們110萬,因當初加害者刑事判15年被關,最近社會局通知提早出獄,我們還能向他求償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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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137條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依您所述,您所持民事判決所確定之請求權應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時效為兩年,該請求權已經判決確定,依照前開規定,時效延長為五年。而您是否曾在判決確定後,持該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無,則前開民事確定判決應已罹於時效,惟時效完成並非代表債權不存在,僅係加害人取得抗辯的權利,也就是說,您仍可持該民事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加害人不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則您仍可受領執行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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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您說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書,加害者必需賠償我們110萬」,屬「民事確定判決」,並有法院發給「確定證明書」,則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則消滅時效自受確定判決,重行起算。而您手邊的民事確定判決,假如是依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基礎向加害人求償,因侵權行為時效不滿5年,則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所以,持民事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獲償,則每滿5年之前需辦理換發債權憑證。
二、另,性侵害的被害人得向犯罪所在地方檢察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性侵害補償金,或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申請協助。可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計有: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2、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3、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申請補償,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後者為限。申請補償,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提出,逾期則不得申請補償。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

參考條文:
(1)、民法第137條第2、3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5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5)、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林富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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