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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2-02-17 | 基隆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最近有件房屋買賣問題請教你!本人是賣家,買主已經在履保存入一期跟用印款!約定3月交屋,而在時間越來越逼進,本人也將家中大部分傢俱能丟的丟能送的送!而買家這幾天覺得他買貴了,貸款成數不足 要求無條件解約!請問律師 買方這樣算違約嗎?合約上無貸款成數不足得已無條件解約!還有賠償問題,房仲說只要有賠到一期的錢(假設150萬)我還是要給他4% 服務費?假使賠50萬,我跟房仲各半!這樣合理嗎?

不動產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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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除非您與買方間之買賣契約曾簽立貸款不足的解約條款,否則買方提出無條件解約並無理由。你可以請求買方繼續履約,給付後續價款,若買方業已存證信函方式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您可以依照買賣契約之約定沒收買方已支付之款項。

另外,雖然買方解除契約,但不影響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故仲介的居間義務已經完成,您確實需要給付仲介您與其約定之服務報酬,但若您覺得服務費過高,可以起訴請求酌減。至於賠償金部分,您不用跟房仲各半。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或因買賣契約、仲介契約之約定內容而有不同,建議您攜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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