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若債務人並非貴公司之員工,您只需在異議狀上勾選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並以公司大小章用印後,將該異議狀寄回該法院執行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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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1.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2.如你所述,債務人並非貴公司員工,建議你以書狀向法院聲明債務人並非貴公司員工即可,若無於期限內聲明異議,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向貴公司為強制執行,提醒你務必於收受執行命令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以免貴公司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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