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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退出條款


JOOOO 發問於 2022-02-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本身有獨資的工作室,品牌LOGO也有申請商標。
問題1:A朋友想投資我,我打算與A另外開設有限公司,但他是完全出資,不經營,我的部分是原有的品牌與原本的設備,並負責企劃、行銷、通路、人事任命、會員經營...實際營運的部分,我的股份比例是不是可以規劃成他49% ,我51% ?
問題2: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否可以登記為兩人?
問題3:退出條款怎麼寫比較公平? 如果登記為2人,那之後如果有一方要退出,是否是要先結算公司的剩餘資產,再由要繼續做的那方購買下來?
謝謝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設計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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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99-1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依您所述,您係以原有的品牌商標及設備出資,此部分需做價值估定,是否出資額能達到51%,有討論空間。但若想達到您的期望,您亦可選擇成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而依照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可以置董事二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因此,可以將負責人登記為兩人。
若您打算成立有限公司,則若一方要退出,就是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轉讓出資額,出資額之轉讓價格即由您與A私下約定。您所謂一方退出,結算公司剩餘資產,應係合夥之相關規定,因此,要看您是否要另外與A簽立合夥契約書。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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